產假應給薪休假八週,時薪制工人拿得到嗎?
基本工資把月薪和時薪分開來規定,是從2007年開始的;在這之前,只規定月薪,然後把月薪除以30得到日薪、除以240得到時薪。但是,當時的勞委會沒有整個解決時薪制(或日薪制)工人「有薪休假」的問題。
以週時40小時、另有12天假日的勞基法來說,平均每月工時大約是166.17小時。以基本工資算,每小時140或150元的時薪制工人如果做滿166小時,收入會比月薪制的22,000或23,100高。
勞方通常不能自己選擇要用時薪還是月薪。
就算採時薪制,以全職勞工來說,還是常碰到一些問題,設想——時薪制工人對老闆說:
「我要生小孩了,明天起請產假八週,請給我150元*40小時*8週的薪水,當然我不會來上班。」
「明天選舉日,我要返鄉投票,不排班,但是請給我150元*8小時的錢。」
「今天中秋節,我來上班,你要給我150元*8小時*2倍的薪水和加班費。」
「我做滿半年了,有三天特休,明天起三天休假,請給我150元*8小時*3天的特休工資。」
其實,這些都是勞基法規定該有的權益;勞基法不分全職或部份工時、正職或工讀生、月薪或時薪。但是,這些權益在職場上,卻常被忽略。很多是小公司、小工廠、小商家,老闆和員工都不懂法,只知道「大家都是這樣」。以下是實際案例的簡單版:
甲公司即將結束營業,要解僱員工;把時薪工時每週排班40小時變成只排6小時,每小時還是有給基本工資。員工每週領不到1,000元,生活過不下去,辭職另找工作;自己辭職,沒有資遣費。
(勞基法對於「計件工」是否「雇主提供充分工作」有特別規定,但能否擴張到時薪制,還有爭議。)
對雇主來說,最好「我忙的時候你來;我不忙的時候你就走」;可是對員工來說,不管公司忙不忙,家裡的開銷是一樣的。農曆過年放四天,不上班,我二月要付的房貸不會變少;公司淡季,排班少一半,我小孩需要的尿布不會跟著減半。
本來月薪制基本工資,碰到部份工時的時候,就可以照比例算,不必一樣要算時薪。以前時薪常常是專門針對「打工」、「兼差」而工時少的人,現在卻愈來愈多正職也採時薪制。
或者應該讓更多時薪轉成月薪;或者應該嚴格執法,落實時薪制該有的保障——這需要政府做好勞動檢查,也需要勞工的覺醒與團結。
(註:依勞基法50條,年資半年以上者,產假工資照給;未滿半年則減半。)
附圖一是去年秋天某時薪制便當外送員。